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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樂器、用具及伴奏
(1)考場只提供下列樂器:鋼琴、定音鼓、架子鼓;鼓槌等學生自帶。
(2)節(jié)目伴奏:除舞蹈、聲樂、京劇及曲藝表演可用伴奏外,其它項目一律不允許帶伴奏。舞蹈、聲樂伴奏請統(tǒng)一使用U盤存儲,現(xiàn)場使用暴風影音播放,請選擇常用的文件格式,例如MP3、MP4、WMA、RM、RMVB等,有條件的考生也可自備播放器。文件名請統(tǒng)一備注為“北京統(tǒng)測——《曲目/劇目名稱》”。聲樂類一律不允許帶鋼琴伴奏。京劇、曲藝類可現(xiàn)場伴奏,只限于琴、鼓,曲藝可帶助演人員。
所有伴奏(助演)人員須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入場,證件不齊者不得入場。自帶伴奏(助演)人員的考生在入場前須將伴奏(助演)人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填寫在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位置;伴奏人員須在身份證復印件上注明其負責伴奏考生的姓名及準考證號;開考前考生的準考證及伴奏(助演)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交考場工作人員留存。考生應與伴奏(助演)人員同時入場,若考生將非伴奏(助演)人員帶入考試場所,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取消其考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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