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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亮點頻現(xiàn)勞動者獲益多
近年,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從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調整擴大了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和工傷認定范圍、大幅度提高了工傷待遇水平,簡化了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
案例:
塘沽市民劉女士上下班需要乘坐渡船,4月的一天下班途中,她乘坐的渡船由于工作人員操作不當,船體發(fā)生嚴重歪斜,劉女士一個踉蹌摔倒了,造成右手骨折,花去了上萬元的醫(yī)療費。同年6月,受傷的劉女士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劉女士單位表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才被認定為工傷,而劉女士是在客運渡船上發(fā)生事故受傷的,不適用相關條例。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也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不予認定劉女士為工傷。
律師支招:
多聞律師事務所婁艷表示,在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將認定范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在劉女士的案例子,她的受傷是由渡船員工操作失誤引起,不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在客運輪渡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因此,劉女士可根據(jù)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再次到相關部門鑒定,申請賠償。
亮點解讀:
1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
新《條例》將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
2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
新《條例》對于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的認定時限,由原來規(guī)定的60天縮短為15天;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zhí)行;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guī)定發(fā)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新《條例》規(guī)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fā)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工資。
4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
新《條例》規(guī)定,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一支付。從而進一步規(guī)范統(tǒng)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fā)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yè)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5加大了強制力度
新《條例》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xié)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協(xié)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的規(guī)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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