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申請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
(三)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五)孤兒、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審核部門審核用人單位的證明和近親屬的申請資料,核定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審核部門應審核近親屬的申請資料,可按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進行核定。
審核部門審核供養(yǎng)親屬申請資料,根據本人工資,核定每個供養(yǎng)親屬享受的撫恤金金額。
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生成《工傷待遇定期支付費用審批核定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供養(yǎng)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6)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審核:
涉及第三人責任的,審核部門審核工傷待遇時,還應審核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二)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審核部門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yī)療(康復)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yī)療(康復)費比較,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其工傷醫(yī)療(康復)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其他工傷待遇按浙人社發(fā)[2011]253號文件執(zhí)行。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7)先行支付審核:涉及第三人責任申請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yī)療(康復)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審核部門審核以下資料: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的先行支付申請;
(三)對肇事逃逸、暴力傷害等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對責任主體不能確定的,需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明材料。
(五)本人承諾書
審核部門根據核定的工亡待遇生成《工傷保險待遇結算表》,經復核、領導審批程序,最后由工亡職工近親屬簽字確認后轉財務部門。
(8)工傷待遇(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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