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由參保單位提交材料做認證
石市社會保險中心近日印發(fā)《關于2018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的1-4級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需由參保單位于5月31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屬地社保局工傷待遇審核處(工傷科),完成資格認證,否則從6月1日起暫停發(fā)放待遇。
5月31日前由參保單位提交材料
按照通知,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對象為按月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的1-4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通知要求,參保單位于5月31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所屬地社保局工傷待遇審核處(工傷科)。
未認證從6月1日起暫停發(fā)放待遇
通知要求,截至5月31日,未進行資格認證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從6月1日起暫停發(fā)放待遇。待補辦認證手續(xù)后,仍具備享受待遇資格的恢復其享受的工傷待遇,并對暫停期間的待遇進行補發(fā)。
各縣(市)區(qū)社保局、相關參保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現場、上門確認等形式進行資格認證。對申報死亡的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要求提供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證明資料;對于已辦理退休手續(xù)的1-4級工傷職工,要與養(yǎng)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緊密結合。
參保單位簽署材料真實性承諾
通知要求,參保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本單位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由參保單位填報、提交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材料,對提供材料真實性簽署承諾,并簽字蓋章。
記者獲悉,當長期待遇領取人員喪失享受長期待遇資格時,參保單位要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辦理停止發(fā)放待遇手續(xù),同時退還多領取待遇。對冒領、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個人或單位,一經查實,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人社部、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處理。
申報材料:
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人員的二代身份證復印件(未辦理身份證的兒童提交戶口本,用人單位負責審核原件,在復印件上書寫“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
《石家莊市企業(yè)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表》;
長期待遇領取人本人持當日報紙拍照圖片(已采取指紋、人臉識別認證方式的可忽略)。
《石家莊市企業(yè)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表》電子表格可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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