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協警改革最新消息
協警是對輔助性警力人員的籠統(tǒng)稱謂,我國的協警類型復雜,從歸屬上分為社會上的協警與公安機關的協警。社會上的協警又分為基層政府組織的協警與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協警;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協警,分為勤雜類協警與執(zhí)法值勤類協警,后者如交通協警、治安協警等。
我國協警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便成為備受爭議的法律盲區(qū)。協警彌補了在編警力不足的缺點,為社會治安管理貢獻了重要力量。同時,協警隊伍中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法律規(guī)制的現狀,又為社會治安增添了新的問題。記者進行了一番研究,又采訪了有關專家,希望可以理順協警制度的理論脈絡,并借鑒國外輔警制度成功范例,為我國協警制度的未來發(fā)展作出制度設計。
一、協警辛酸,緣于身份尷尬
目前,由于協警相關立法的缺位,協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滿了尷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孟昭陽教授對記者談到,輔警、協警是對輔助警力人員的籠統(tǒng)稱謂,輔警制度是國外的叫法,在我國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機關,建立協警隊伍,可以稱之為協警制度。但是,我國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無輔警、協警的提法。我國香港地區(qū)有輔警制度,但是香港輔警多是義務性行為,輔警人員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熱心公益事業(yè)的目的協助警察執(zhí)行公務,與我國內地很多城市的協警專職化相比,差異較大。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張應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國的輔協警類型復雜,從歸屬上分為社會上的輔協警與公安機關的輔協警。社會上的輔協警又分為基層政府組織的輔協警與企事業(yè)單位使用的輔協警。公安機關內部使用的輔協警,分為勤雜類輔協警與執(zhí)法值勤類輔協警。前者如打字、衛(wèi)生清潔、門衛(wèi)、駕駛等,后者如交通輔協警、治安輔協警等!辈煌黧w使用的輔協警,同一主體在不同崗位上使用的輔協警,其職責、權利等差異較大。同時,協警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福利待遇等都處于法律空白狀態(tài),協警絕稱不上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有學者認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是協警制度的法律依據。孟昭陽教授認為,該條規(guī)定是對公民配合警察執(zhí)行公務的寬泛義務性規(guī)定,而不是協警隊伍存在的法律依據。我國對協警的直接法律規(guī)制,尚屬空白。個別省份出臺了規(guī)制交通協管員的地方性規(guī)定,如云南省公安廳1991年8月10日頒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協管員暫行辦法》。但是總體而言,我國對協警身份地位、工作職責等,缺乏法律規(guī)制。
二、比較法視角:國外輔警制度縱覽
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指出,輔助警察的出現是國外群眾性治安自治傳統(tǒng)的一種承襲與發(fā)展。例如,英國自古以來就有治安法官從民間任用“特別警察”協助維持治安的制度。目前,英國、法國、澳大利亞、新加坡、南非、摩洛哥和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qū)都設有完備的輔警制度。以英國為例,政府衡量社會治安狀況的重要標準之一是“見警率”,即在公共場所一定范圍內可以見到警務人員的數量,“見警率”高則意味著社會治安更有保障。輔警人員也可計算進入“見警率”,大大提高了人們的安全信心。從歷史沿革上對比而言,我國協警制度是脫胎于計劃經濟年代群防群治、全民動員理念下的治安聯防組織,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之后,治安聯防隊伍不復存在,維持社會治安的警力不足,“見警率”急劇下降,必須建立協警制度進行彌補。因此,我國協警制度對比國外輔警制度,欠缺相關經驗,具有先天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