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 納稅服務
三十一條 納稅服務貫穿于稅源管理的全過程,稅收管理員應在加強稅源管理的同時,為納稅人提供優(yōu)質的服務,方便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三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要樹立依法服務意識,在嚴格履行管理職責的同時,切實做好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各類服務事宜。
三十三條 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納稅人進行稅法、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序,特別是新出臺的稅收政策宣傳輔導,確保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暢通。
三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要按照納稅服務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承諾服務制、限時服務制等制度,為納稅人提供優(yōu)質服務。
三十五條 稅收管理員在對納稅人進行管理、服務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可能發(fā)生稅收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情況時,應及時提醒納稅人。
三十六條 稅收管理員應根據(jù)納稅人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納稅服務、輔導。
五章 考核評價
三十七條 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負責對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并按照“以人為本,激勵為主,績效量化”的原則,建立起真正能體現(xiàn)稅收管理員工作績效和職責履行情況的考核指標體系。
(一)對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登記率、戶月均稅負、虛假停業(yè)率等。
(二)對企業(yè)稅收管理員的考核。參考指標主要有:管戶(按戶)稅負變化率、稅務違法案件發(fā)現(xiàn)戶(次)數(shù)、未按規(guī)定移交稽查率等。
三十八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對稅收管理員各項職責進行量化分解,合理確定每項指標分值,并按照“人機結合”的方法,定期進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對稅收管理員考核時,應與執(zhí)法責任制考核、征管質量考核相結合;應與實地抽查、納稅人意見反饋相結合,確?己藴蚀_性、科學。
三十九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考核評價結果,建立與能級制相結合的激勵機制。
基層稅務機關可以建立納稅評估主評制,設立納稅評估主、副評員,對主評員可設置較高的崗位基礎分和崗位福利待遇。
基層稅務機關可按照考核評價結果,對綜合得分較高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對較差的,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與崗位目標責任制結合進行處罰。
四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不斷改進和加強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和廉政監(jiān)督,進一步健全稅收管理員責任追究制度;對由于職責履行不到位,導致稅收流失或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發(fā)生的,或存在違規(guī)、違紀等不廉行為的,要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
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開展稅源管理能手評選活動。省、市、縣每級評選出一定比例的人員為本級稅源管理能手,授予“稅源管理能手”稱號,并與公務員度考核和“能級制”相結合,給予精神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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