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國稅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國稅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四十四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十五條 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十三條、十五條規(guī)定的,國稅機關可以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對違反集會~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章 附 則
四十九條 各區(qū)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jù)本細則制定信訪工作辦法,并報市局備案。
五十條 本細則自~月日起施行,原《xx市國家稅務局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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