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一個熱門的話題,很多時候兩個人相處不來了就不會勉強一起生活的,離婚的話需要兩個人去民政局辦理手續(xù)。雙方通過協(xié)議方式離婚的,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以下是關于寶雞辦理離婚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初審:雙方當事人有效身份證原件;雙方當事人戶口薄原件(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在有效期內的戶籍證明);雙方當事人結婚證原件(或者結婚檔案)。注:現役軍人一方需提供部隊開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及軍官證(士官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原件。
2、受理: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fā)的結婚證;當事人持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每人兩張近期兩寸免冠彩色照片。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3、冷靜期:受理申請次日起30日為冷靜期。
4、登記:三十日,雙方都未撤回離婚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協(xié)議書并辦理離婚證。雙方未共同到場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法典》的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處理達成協(xié)議,可往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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