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fā)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fā)放30元但是根據地區(qū)不同的情況,發(fā)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fā)放標準。那么江蘇獨生子女費發(fā)放規(guī)定是如何的呢?江蘇獨生子女費發(fā)放最新政策如何?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江蘇獨生子女費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
一、主要內容
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實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之后,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生產、生活上的特殊困難,更有效地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針對獨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項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對象。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對象是:我省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yǎng)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女方年滿49周歲。已經超過49周歲的,從政策開始執(zhí)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
(二)扶助標準。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yǎng)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發(fā)放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yǎng)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標準發(fā)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開展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qū),在核算家庭收入時,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計入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數,也不沖抵其他方面的優(yōu)惠和補助。
(三)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注銷。
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和注銷工作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負責。
1、資格確認
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程序是:
(1)本人申請;
(2)村(居)委會審議并張榜公示;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張榜公示;
(4)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公示。
(5)報省、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獨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鄉(xiāng)級以上醫(y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經公安派出所核實的死亡證明;
獨生子女殘疾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
2、資格注銷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扶助對象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注銷扶助資格,停止發(fā)放扶助金。
(1)扶助對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養(yǎng)子女的;
(3)戶口遷出本省或到國(境)外定居的;
(4)傷、病殘子女已經康復的。
扶助對象資格注銷程序:村級統(tǒng)計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匯總后,報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核準注銷。
(四)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對象是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發(fā)放就高不就低;
對獨生子女死亡,年滿50周歲,已經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農村扶助對象,從2007年起,其扶助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復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對獨生子女傷殘,年滿60周歲,已經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農村扶助對象,從2007年起,其扶助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復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2007年起,符合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農村扶助對象,其日后也不再重復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二、基本原則
(一)統(tǒng)一政策,嚴格控制。由省人口計生委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媒體宣傳、逐級審核、張榜公布、群眾舉報、社會監(jiān)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zhí)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有資質的城鎮(zhèn)和農村金融機構發(fā)放扶助金,直接到戶到人。
(四)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務和監(jiān)督機制。
(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行動”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三、資金來源、發(fā)放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資金原則上由縣級財政承擔,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qū)給予專項補助,其中:對豐縣、睢寧縣、灌云縣、漣水縣、響水縣、濱?h、宿豫區(qū)等7個縣(區(qū))補助80%,對其他財政轉移支付縣(市、區(qū))和大豐市、建湖縣補助60%,其余由各地財政承擔。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適當提高扶助金標準,提高部分由各地財政承擔。各地財政部門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確保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順利實施。
(二)資金發(fā)放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金依托有資質的城鎮(zhèn)和農村金融機構發(fā)放。由縣級財政、人口計生部門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代理服務協議,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直接發(fā)放到人。其中:農村扶助對象通過“一折通”發(fā)放,各地農村信用合作社根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提供的人員信息資料,按“實名制”要求,為扶助對象辦理專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對象帳戶。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于每年12月發(fā)放。扶助對象憑有效證件到代理發(fā)放機構領取扶助金。
(三)資金管理
1、財政部門負責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轉移支付、總量控制和監(jiān)督管理。縣級財政部門設立專賬,分別核算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與代理發(fā)放機構簽定協議,及時足額將扶助金撥付到代理發(fā)放機構,監(jiān)督代理發(fā)放機構將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
2、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向財政和代理發(fā)放機構提供扶助對象名單,及時掌握并監(jiān)督代理發(fā)放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3、代理發(fā)放機構負責制定資金發(fā)放辦法和操作規(guī)程,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及時將個人賬戶的建立、資金撥付和管理等情況反饋給同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四、組織管理、檢查監(jiān)督和工作考核
(一)組織管理。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省里由“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協調小組和辦公室”負責實施;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相對穩(wěn)定的工作機構,協調公安、殘聯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qū)的扶助制度工作。
(二)評估與檢查監(jiān)督。
1.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每年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進行總結,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估,對地方配套扶助資金的到位情況、資金管理和發(fā)放情況進行監(jiān)督。
2.建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進行數據匯總分析,及時反映扶助對象的數量變化和專項資金的需求及管理情況。
3.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各地要加強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傳,使扶助制度的政策、扶助對象的資格條件、扶助金標準和扶助金的發(fā)放渠道等內容家喻戶曉,人人明白,利用多種形式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群眾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
4.各級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對扶助對象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fā)放、制度運行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jiān)督。
(三)工作考核。
1.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對在實施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中出現把握政策不嚴,執(zhí)行政策不公,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配套資金不到位,資金管理不善等重大問題,影響扶助制度實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2.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用扶助金抵扣個人貸款、抵繳稅費等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fā)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資金代理發(fā)放機構不按代理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fā)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代理發(fā)放資格,并依法追
究法律責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把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實施工作落到實處。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是我省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形成的特殊群體,也是被社會廣泛關注的群體。建立和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促進建設的具體實踐。實施這項制度,有利于緩解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實際困難,使他們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幫助;有利于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更好地體現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以人為本”的政策理念,進一步激發(fā)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率先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關系到社會的和諧進步。各地要認真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fā)放與監(jiān)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zhí)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建立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扶助制度的內容,增加政策執(zhí)行的透明度;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并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管理;要協調公安、民政、衛(wèi)生、勞動保障、殘聯等部門共同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代理發(fā)放機構要按代理服務協議要求,確保扶助資金及時足額發(fā)放到戶到人;要接受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對制度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
(三)繼續(xù)落實已出臺的各項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優(yōu)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把實施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關愛女孩”行動、“生育關懷”等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fā)揮政策的綜合效應。對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而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家庭,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應制定和落實扶持優(yōu)惠政策,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提供再生育的各項服務。要充分發(fā)揮政府部門和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在民政、社會保障、教育、衛(wèi)生、扶貧、助殘等方面向這些家庭傾斜,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和養(yǎng)老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四)建立實施扶助制度的長效工作機制。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項需要逐年實施的制度,各地要將此項制度的實施作為經常性工作進行部署,按照本《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配套政策和具體實施細則,規(guī)范制度運行工作程序。每年結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做好目標人群的調查、資格確認、經費預算、資金發(fā)放等工作,使其規(guī)范化、經常化。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措施,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市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將制度實施情況書面報省人口計生委、財政廳。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關于獨生子女教育補貼,在子女教育方面,獨生子女可以受到非獨子女無法享受到的特殊優(yōu)惠待遇,比如:獨生子女考上大學了,獨生子女家庭還能領到3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補助。大家如果還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華律網會給你最專業(yè)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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