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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一封有177名復旦大學學生自愿簽名的請求信,讓該案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在這封《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中,學生們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zhí)行,建議法院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被害人黃洋的父母。請求信中寫道:林森浩投毒“是極其惡劣的禽獸行為”,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懲,但其平日表現(xiàn)良好,并非極為兇殘之人,且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shù)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若對林森浩判處死刑,量刑無疑過重”。
二審
焦點:“爆發(fā)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死”還是中毒致死
結果:維持原判
12月8日,該案二審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當天的庭審從早上持續(xù)到晚上,一直進行了13個小時。林森浩的上訴狀極為簡單,不超過350字,訴狀中稱并沒有故意殺害黃洋!斑@是典型的認錯不認罪!币晃婚L期參與死刑案件研究的法律界人士如此評價。
這一次,念斌投毒案的代理律師之一斯偉江加入了林森浩的辯護團隊!包S洋系爆發(fā)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有專門知識的法醫(yī)胡志強給出的意見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他的一個重要依據(jù)就是黃洋在中山醫(yī)院治療期間,有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教授給出的會診意見是“不排斥爆發(fā)性乙肝引起急性肝衰竭”。由此,黃洋的死因到底是不是中毒引起的,成為二審最大的辯論焦點。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質證意見。但該意見只是對已有鑒定意見的質證,不屬于證據(jù)。因此,二審法官在庭審中特別指出,胡志強的意見不作為定案依據(jù)。上述法律界人士告訴中國教育報記者,從辯護的角度來看,林森浩的律師已經(jīng)盡了最大的努力。但是,這種辯護技巧實際上反而強化了林森浩的錯誤認識和不認罪的態(tài)度,這對最終的裁決結果是不利的。
這一次,一審
成考錄取分數(shù)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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