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鳥健身有限公司與員工發(fā)生勞動爭議,經仲裁被裁決向員工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共3000元,但該公司拒絕履行仲裁裁決。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員工任女士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據(jù)原告任女士講,原告從2001年4月起一直在北京青鳥健身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任職某店客服部經理,月工資3700元。2008年8月26日,青鳥健身公司口頭通知任女士,將其調入人事部等待新的工作分配,在此期間工資為每月800元。任女士認為,公司對于調崗降薪并未發(fā)出任何通知,不符合規(guī)定程序,并使其遭受不公平待遇,故向朝陽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定解除與北京青鳥健身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支付其8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9600元,2008年9月工資差額2900元,同時支付差額25%的補償金725元。
仲裁中,青鳥公司辯稱,將任女士調崗是由于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現(xiàn)管理失職而被其直接上級退回人事部的。經談話告知任女士后,任女士接受待崗,但不接受待崗的工資待遇。期間,人事部多方為其聯(lián)系經理職級的崗位,后由于沒有合適崗位,任女士又不愿意到外地工作,因此才一直待崗。青鳥公司認為任女士要求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不同意支付。
仲裁機關查明,雙方簽有2007年4月23日-4月22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任女士的工作崗位為會籍顧問,工資明細單顯示,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的平均工資為3200元。
仲裁委認為,青鳥公司在沒有與任女士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改變勞動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青鳥公司應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份工資差額2400元,同時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即600元。仲裁委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故對任女士要求裁定解除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其要求青鳥公司支付8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仲裁委最終裁決,青鳥健身公司一次性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工資差額24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00元。同時,駁回任女士的其他請求。
仲裁裁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訴訟,F(xiàn)裁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但青鳥公司并未履行仲裁裁決,故任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據(jù)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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