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法院、省仲裁委和市法院、市仲裁委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拖欠勞動報酬爭議的仲裁時效,時效本身為1年的時間不變,只是較普通勞動爭議案件來說,拖欠勞動報酬案件仲裁時效的起算時間有所不同,上述法律規(guī)定明確為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不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限制”或按“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之所以例外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在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中,用人單位的拖欠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拖欠行為具有延續(xù)性,因此不應當片面適用一般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
除此之外,法律規(guī)定中也明確了某些特殊的情況仍然適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的規(guī)定。例如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延續(xù)至勞動關系終止后的情形,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開始計算1年即為屆滿;還有用人單位出具書面拖欠證明的情形,仲裁時效也應當自書面證明出具之日起1年內屆滿。
律師分析提醒:
對于克扣工資的情形,是否按照“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也要區(qū)別對待。對于因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或者勞動紀律被克扣工資的情形,若勞動者不服的,此種案件中一般用人單位會下發(fā)處罰決定書或者通知書之類的書面處理決定文件,對于此類案件,仲裁時效應當自決定或通知出具之日起1年內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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