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育齡婦女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或者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或者交驗;逾期仍不補辦或者交驗的,由其現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yǎng)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執(zhí)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