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生育保險報銷流程和材料詳細政策
1、正常申報:參保人生育、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2、延期申報:參保人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后的1年內,由所在用人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提出申請:
1、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滿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參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2、參保人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累計繳費未滿1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累計繳費滿12個月之后的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3、參保人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并未支付產假工資的,參保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報銷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1)《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須加蓋單位公章;如符合《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由參保人申辦的,可不加蓋公章)
(2)參保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如以下材料之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社會保障(市民)卡等。單位申辦的提供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一份;如符合《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由參保人申辦的,提供原件一份)
2、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順產的:
A、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新生嬰兒死亡的,則提供由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B、《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需由計生部門出具)
(2)難產(剖腹產、會陰Ⅲ度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兩項主要材料外,還需提供:
C、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需由醫(yī)療機構出具)
(3)流產的,需提供B、C兩項主要材料。
(4)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需提供C一項主要材料。
3、特殊情況證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對應主要材料外,還需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參保人因生育而導致死亡的,除A、B、C三項主要材料外,還需提供:
D、參保人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需由醫(yī)療機構出具)
(2)如參保人生育前不滿1年,繳費滿1年后延期申報的:
E、勞動合同或招錄證明或勞務派遣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F、職工就業(yè)期間的工資支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G、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如參保人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含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喪失單位依托的:
E、勞動合同或招錄證明或勞務派遣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H、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等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I、用人單位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相關政策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