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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榕舉行,會議審議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包括婚假、產(chǎn)假、特殊情形下生育等問題得到明確,新修訂的《條例》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不用“晚婚”就有15天婚假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介紹:“上一級法律中,晚婚、晚育的相關規(guī)定被刪除,因此,原有的15天"晚婚假"相應取消了!必撠熑吮硎荆瑸榱俗屢奄x予人民群眾的福利得以保存,新《條例》規(guī)定,只要是依法辦理結(jié)婚登記的夫妻,都能享受15天的婚假。
同樣,女方生育享受的產(chǎn)假也有了新的規(guī)定。根據(jù)新修訂的《條例》,“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chǎn)假延長為158天至180天”,男方的照顧假由以往的7—10天修改為統(tǒng)一的15天。同時《條例》明確,婚假、產(chǎn)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不影響晉升。
而在以往,只有符合晚育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可享受135—180天的產(chǎn)假,二胎女方產(chǎn)假為98天。
特殊情形可生育第三個孩子
普遍二孩政策實施之后,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孩子,但如果孩子有先天性缺陷,或者生育夫妻雙方屬再婚且已育有子女的,這些情況下,能生育第三個孩子嗎?《條例》對此進行了明確,一二孩實行登記制度,三孩生育則需要審批。
對于再婚夫妻,一個大的原則是,“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有兩個孩子,婚后可以再生一個;再婚前,夫妻雙方加起來只有一個孩子,婚后可以再生兩個”。
而夫妻雙方如果已生育兩個子女,但其中有一個或兩個都是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這種情況下,如果醫(yī)學上認為夫妻可再生育,則夫妻雙方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
少數(shù)民族夫妻方面,若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shù)民族農(nóng)村居民的,也可申請生育第三個孩子。
另外,合法收養(yǎng)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跨境婚姻視已生育子女身份來定
我省有著眾多的海外華僑,華僑夫妻、跨境婚姻夫妻雙方的生育情況也是市民關注的重點。
對于這部分夫妻群體的生育情況,《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是已生育的子女是否有國內(nèi)的身份,如果孩子沒有國內(nèi)的身份證,就不占用夫妻“生育子女數(shù)”的名額,此類夫妻可以再生育兩個孩子。
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jié)育措施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方面,新《條例》也作出了不少修改。如原《條例》第十七條“患有會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應當實施節(jié)育手術或者采取長期避孕措施”中,“實施節(jié)育手術”的相關表述被刪除。
同時,“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應當按計劃生育要求落實一項有效的節(jié)育措施,接受避孕節(jié)育檢查”也被修改,改為“實行計劃生育,已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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