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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7月1日開始施行的《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向商業(yè)保險公司再保險的形式,用以增加支付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以及補助用人單位一次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以此建立多層次工傷保險體系,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
本辦法適用于已經(jīng)參加廈門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已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適用本辦法。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廈門市工傷保險費補繳確認管理暫行規(guī)定》補繳參保的,不適用本辦法。
補充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保險人為商業(yè)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補充工傷保險投保人與保險人應當訂立合同,保險期一般不低于2年。
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為建立多層次工傷保險體系,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減輕用人單位經(jīng)濟負擔,根據(j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已經(jīng)參加廈門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
已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項目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適用本辦法。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廈門市工傷保險費補繳確認管理暫行規(guī)定》補繳參保的,不適用本辦法。
二、補充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保險人為商業(yè)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為受益人。
三、補充工傷保險由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依照有關規(guī)定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承保商業(yè)保險公司。
四、補充工傷保險投保人與保險人應當訂立合同,保險期一般不低于2年。
因招標、合同終止等原因導致保險人變更、或年度投保連續(xù)性中斷的,不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益,承接的保險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賠付責任。
五、補充工傷保險實行“以支定投”,根據(jù)確定的年度待遇賠付責任范圍、標準水平預算投保繳費數(shù)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額度提取,具體數(shù)額由保險合同約定。
投保人按參保職工人數(shù)每月向保險人繳交當月補充工傷保險保費;屬建設工程項目的,按當月建設工程項目征繳額的一定比例繳交。
六、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在保險期內,享受補充工傷保險以下待遇項目及標準:
(一)因工作原因認定為工傷死亡的,根據(jù)年度保險合同約定,增加支付一定額度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級、且經(jīng)鑒定確需2人護理的,從認定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增加支付生活護理費。
(三)補助用人單位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30%。
補充工傷保險賠付待遇項目和標準可根據(jù)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實際需要逐步調整和擴充,具體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七、補充工傷保險的運營應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風險共擔的原則。
投保人對保險人保險期間的超額結余或政策性虧損進行限高保底。
八、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或職工向承保的商業(yè)保險公司申請。
九、保險人應當按月如實向社保經(jīng)辦機構報送補充工傷保險賠付人員明細、賠付金額等財務匯總報表。
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保險人履行補充工傷保險合同進行監(jiān)督管理,如保險人無正當合法理由拒絕賠付,且拒不整改的,應責令投保人解除合同。
十一、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間發(fā)生有關補充工傷保險爭議的,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十二、本辦法從7月1日開始施行。
十三、本辦法有效期2年。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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