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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jù)《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國務院女職工保護條例產(chǎn)假期間公司不能扣發(fā)基本工資意味著獎金可以不給若是產(chǎn)假期間因沒有實際工作獎金是可以不發(fā)的 .根據(jù)《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
。ǘ┗榧倨陂g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F(xiàn)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資、獎金照發(fā)。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fā),其獎金額由亨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guī)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于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 。
執(zhí)行細節(jié)
女職工產(chǎn)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zhí)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chǎn)者,給予產(chǎn)假九十天,其中產(chǎn)前休息十五天,產(chǎn)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chǎn)者,增加產(chǎn)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chǎn)假十五天。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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