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
2、領取失業(yè)救濟金期間或失業(yè)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yè),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和下(待)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yǎng)老金后,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4、城鄉(xiāng)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xiāng)居(村)民(不包括農村五保對象)。
1、低保申請書和《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2、居(村)民戶口薄、身份證;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廣東省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
廣東省農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表
1、初審。居(村)委會接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書面申請和《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應對申請者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其所填報的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和收入情況等,認為符合條件的,在居(村)委會實行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公布無異議的,居(村)委會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進行審核。
2、審核。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自收到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其它形式對申請者家庭人口和收入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由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低保工作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印章后,將申請材料上報縣(市、區(qū))民政局審批。
3、審批?h(市、區(qū))民政局自收到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對符合條件的,由當地民政局發(fā)給《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同時應委托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工作機構或居(村)委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中央、省、市屬企業(yè)生活困難職工申請低保救濟的,還需由企業(yè)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后報當地總工會審核匯總,由總工會統(tǒng)一報送當地民政部門審批。
5、居(村)委會或企業(yè)單位應及時將批準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居(村)民對張榜公布有異議的,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審核。
6、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算有異議的,可以向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qū))民政局提出。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市、區(qū))民政局應當自接到復核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對情況不屬實的,要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對符合條件經批準納入低保救濟的家庭,按照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救助。
2、其領取保障金日期自作出批準之日的當月起計算,并按月(季)實行社會化發(fā)放。
3、保障對象須持《領取證》、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儲蓄卡,按規(guī)定到指定的郵政儲蓄所、銀行、農信社或其他社會化發(fā)放地點領取保障金。
4、領取期限除‘三無’人員為一年,其他人員為半年,領取期限屆滿,應在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如不重新申請,視為已脫貧,則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領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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