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明確了違法分轉包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即發(fā)包單位將工程業(yè)務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工傷的,發(fā)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道坎
勞動關系確認難
案例:劉某到石家莊某建筑工地做木工,沒想到,剛剛上工三天,他就在施工中從兩米高的鋼管架上墜落,造成身體多處骨折。因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劉某必須先證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才能進行工傷認定、傷殘評定,獲得應有的工傷賠償。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提供相關證據。劉某遇到的難題在建筑工人中并不罕見,勞動關系認定難,已經成為擋在工傷職工維權道路上的一道坎。
解決方案:《意見》進一步強化了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職業(yè)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一是再次強調,各類建筑企業(yè)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通過加強現場勞務用工管理等方式,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人員實行動態(tài)實名制管理。二是,對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工傷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三是,應由用人單位負勞動關系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道坎
工傷鑒定程序多流程長
案例:工傷的處理,理論上只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傷殘等級評定,就可以根據傷殘等級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然而,現實的情況是,一個工傷案件的處理,往往要經過紛繁復雜的過程,最高可達21道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起碼也要個三年五載。因此,工傷職工還未等程序走完,便被“拖死”的情況并不鮮見。
解決方案:《意見》進一步強調,在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程序中,用人單位應“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fā)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同時,優(yōu)化了行政部門工傷認定、鑒定的流程。如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審核和送達辦法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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