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xù)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shù)玫胶侠淼膱蟪。那?018年山東加班工資如何規(guī)定的,山東加班工資計算基數(shù)如何計算的,小編整理了關于山東加班工資的相關知識。
一、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式
根據(jù)國家上述規(guī)定,應當肯定公司規(guī)定關于“考核工資不列入計算 范圍”、“津貼不算”等有關公司加班工資的說法和計算都是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根據(jù)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規(guī)定,職工的日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法應當是:月實得工資除以21.75,再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加班工資標準,即正 常工作時間外加班加點的,乘以1.5;休假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的,乘以3。
二、加班工資的追索時效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則勞動者需要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否則將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實際上是包含著三層意思:首先如果是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則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其次,如果是勞動關系已經結束之后,那么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則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最后,在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我國對加班工資的標準是有著較為詳細的說明的。即每天下班后如加班安裝平時工資的1.5倍進行計算,休息日加班按照平時的2倍工資進行計算,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按照平時工資的3倍計算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