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yè)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條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yǎng)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用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yǎng)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用未計征農業(yè)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第二十五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 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自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村民委員會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同意。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征用土地除了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采取其他安置辦法。具體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的補償費用,
征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地拆遷往往由于賠償金額等問題發(fā)生糾紛,協(xié)商不成只好通過法律程序獲賠。拆遷賠償標準等相關問題,法律咨詢專業(yè)律師為您免費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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