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在我國近年來是熱門話題,由于各地的經濟發(fā)展狀況不一樣,所以各個地區(qū)的補償標準也是不盡相同的,那么東莞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最新的規(guī)定中是怎樣的呢?就為大家整理了東莞政府出臺的最新規(guī)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東莞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東莞政府出臺的最新的《征地拆遷補償條例細則》規(guī)定中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質量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為準。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最低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對分別委托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guī)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guī)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訂。
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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