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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探親假最新規(guī)定
吉安劉女士:我家人在外地,現(xiàn)在想休探親假。按規(guī)定,既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請問,享受探親假要具備哪些條件?
記者跑腿:記者從吉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jù)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須具備相關(guān)條件。一是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guān)、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二是時間條件,需工作滿1年。三是事由條件,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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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是北京一家知名外企中國總部的部門經(jīng)理,2007年7月他被派往上海分公司工作。2012年1月,宋先生與公司簽訂了期限從2012年1月至1月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公司規(guī)定,工作調(diào)動1年以上的員工,享有每年一次,每次10天的探親假。
7月,宋先生向他的上級主管提出休探親假,休假時間從7月28日至8月4日,上司批準了其休假申請。然而,在此期間,宋先生并沒有回北京探親,而是在7月28日從上海離境前往了意大利,并于8月4日從意大利返回了上海;販,公司對宋先生的做法提出了異議,認為其行為構(gòu)成了虛假陳述、欺騙公司及曠工。不久后,公司在與宋先生面談并通知工會后,向他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稱其違反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任何經(jīng)濟補償。
11月,宋先生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應支付10月至勞動合同期滿的工資及未休年假工資。此后,公司因不服仲裁結(jié)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支付10月至1月期間的工資和未休年假工資。
庭審中公司指出,宋先生除了利用探親假出國外,還存在利用工作時間從事兼職、對下屬管理失職等多項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在經(jīng)過調(diào)查后,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宋先生本人也簽字確認。宋先生應享受的7天法定年休假已全部休完,至于公司的補充年休假,按照慣例,員工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就不再享受。
而宋先生雖承認確實利用探親假到意大利休假并探望朋友,但認為探親假是公司給予的福利待遇,并不局限于回家探親這一種方式。同時,宋先生還指出,在赴意大利之前公司出具了在職證明,說明公司早就知道他要赴意大利休假。
斷
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宋先生申請享受探親假期出國旅游而沒有上班工作,屬于無正當理由的缺勤行為,構(gòu)成曠工。故判令公司與宋先生解約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雙方勞動合同于9月解除,公司無需支付10月至1月期間的工資,只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資500元。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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