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商洛市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2009年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商洛市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征收集體土地工作,加強征收土地范圍內建(構)筑物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xiāng)建設征地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陜西省建設項目統(tǒng)一征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征收集體土地和拆遷征收土地范圍內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及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以及實施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對征收土地范圍內建(構)筑物、附著物實施拆遷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四辦兩鎮(zhèn)"是指商州區(qū)范圍內的城關街道辦事處、陳塬街道辦事處、大趙峪街道辦事處、劉灣街道辦事處、楊峪河鎮(zhèn)、沙河子鎮(zhèn)。
第六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征收土地工作,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機構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轄區(qū)內(指商洛市商州區(qū)"四辦兩鎮(zhèn)"的鄉(xiāng)鎮(zhèn),下同)和市行政區(qū)域內跨縣(區(qū))的重點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對各縣征收土地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
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qū)內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qū))政府各職能部門根據征遷工作的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配合征遷工作。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按照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統(tǒng)一安排配合做好征收土地相關工作。
被征遷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建設需要,積極配合征地拆遷機構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八條 除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征地拆遷機構統(tǒng)征農民集體土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征收土地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政府確定的發(fā)展建設項目,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確定征收土地范圍,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向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告。其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社會保障辦法等。
預告后,凡在預告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建(構)筑物、附著物和高價經濟苗木、經濟作物,征收土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條 征收土地預告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告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并經確認。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由負責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調查結果予以公告,限期確認;逾期不確認的,以公告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依法報批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對擬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放棄聽證的,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及權益相對人出具書面材料。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和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員;
(四)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三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查核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未如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的,以征地拆遷機構的調查公告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發(fā)布征地公告后,由土地登記機關直接注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所有權,相關權益人必須在30日內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權利證書;逾期不申請的,由土地登記機關按公告注銷程序,直接注銷其土地權利證書。
第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預告的補償擬定標準和社會保障辦法,商有關部門制定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土地拆遷的位置、地類、面積、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征地拆遷范圍、期限、安置方式;
(六)其他有關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征地拆遷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納入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轄區(qū)范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縣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由各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拆遷機構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就補償方式、金額、安置方式、搬遷期限等事項,可以訂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益人有異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
第二十條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據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
拆遷建(構)筑物及其它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被拆遷物的重置價格結合其成新度、用途、結構等因素,確定類別等級和補償單價;栽植物、種植物按成本價和移栽、采伐費確定補償標準。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fā)展生產;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需要統(tǒng)一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除繳納失地農民社保費外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用于被征收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jiān)督。
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農業(yè)、民政等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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