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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具有市區(qū)轄區(qū)內城鎮(zhèn)、農村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區(qū)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村)民,除本辦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均有從當?shù)厝嗣裾@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1)結婚后,在配偶戶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戶口尚未遷入的;
(2)在外讀書,戶口已遷出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
(4)未報戶口的子女。
1、戶籍證明和身份證;
2、在職職工要有所在單位提供的各項工資、獎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證明;
3、離退休人員、失業(yè)人員要有原單位和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失業(yè))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保障性、補助性收入證明;
4、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業(yè)人員,需出具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其中殘疾人需出具《殘疾證》;
5、城鎮(zhèn)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產證》;
6、家庭有贍(扶、撫)養(yǎng)關系的要提供贍(扶、撫)養(yǎng)協(xié)議或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溫馨提示:家庭及直系供養(yǎng)親屬分立戶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帶另一方提出申請,同時應提供附帶方戶口所在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出具的未在當?shù)厣陥笞畹蜕畋U系淖C明材料。
(一)申請:戶主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書面提出,說明理由,并如實填寫《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并提交上述辦理材料。
(二)核實:街道辦事處或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jīng)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并委托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征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發(fā)證: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是曳舷硎茏畹蜕畋U蠗l件的家庭,應當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額,并填發(fā)《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證》。
農村標準:
金華市區(q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現(xiàn)行的每人每月42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32元。
城市標準:
金華市區(q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現(xiàn)行的每人每月588元調整為每人每月665元。
金華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溫馨提示:
凡金華市城鄉(xiāng)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金華市低保標準的,并具有金華市戶籍的城鄉(xiāng)居民均可到戶口所在村(居)委會進行咨詢或者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并提供家庭收入等有關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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